我院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报备 |
作者:供应保障科 来源:NET/DXZM 点击:1217 时间:2018/11/9 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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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院食品药品检验工作量的增大,实验室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逐步增多,为保障各实验室试验工作的正常运行,经院领导批准,供应保障科于2018年6月向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情况进行报备。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规定,供应保障科在高新区分局完成了我院使用和保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工作。
我院将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保管,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双锁、双本台账,确保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全院检验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认识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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